招标概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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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 | 2018-05-31 招标结束 |
招标产品: | 粮食、食用油、蔬菜、水产、肉类及副食品等 |
为了确保幼儿园每日所购食材的安全卫生、保质保量,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管理制度》、《餐饮行业索证制度》等规定,幼儿园决定由统一供货商对粮油和副食等货物统一配送。
一、资质保证:
供货商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商业行为的合法经营权,已合法取得涵盖本合同所涉及货物的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的相关资格及许可。
二、食材配送方式:
根据幼儿园专业营养师开立每周菜谱,园方每次采购前,以口头方或书面形式向供货商下达订单,订单内容应详细说明订购货物的品名、数量、交货地点和特殊要求等。供货商根据园所提供食材种类、数量将每日所需的肉类、水产、蔬菜等原料按时、按量送到指定的地点由园方人员验收。如园方临时对订单进行变更品种或增减用量,应于订货的前一天通知供货商方,供货商必须按照园方的要求送货。
三、 质量保证:
供货商提供的粮油及农副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经国家和地方质检和卫生、食品等行政部门检测合格的货物。
2、通过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的货物且货物包装具有qs认证标志,货品包装完整,标识清楚。
3、供货商所提供的货物为园方要求之品牌规格的货物,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或侵犯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货物。
4、供货商所提供的单位货物应当符合标签标明的数量或体积,不存在少斤短两的情形,否则乙方应按单位货物货款的2倍向甲方赔偿损失。
5、供货商不得向园方出售过期、变质和不合格食品,如因此造成食品中毒等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供货商法律责任。
6、 供货商必须遵守园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为园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货物价格:
1、货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供货商应确保提供给园方的货物价格不得高于规定同品质、同种货物的市场平均价;
2、如园方在同
为了确保幼儿园每日所购食材的安全卫生、保质保量,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管理制度》、《餐饮行业索证制度》等规定,幼儿园决定由统一供货商对粮油和副食等货物统一配送。
一、资质保证:
供货商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商业行为的合法经营权,已合法取得涵盖本合同所涉及货物的经营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内的相关资格及许可。
二、食材配送方式:
根据幼儿园专业营养师开立每周菜谱,园方每次采购前,以口头方或书面形式向供货商下达订单,订单内容应详细说明订购货物的品名、数量、交货地点和特殊要求等。供货商根据园所提供食材种类、数量将每日所需的肉类、水产、蔬菜等原料按时、按量送到指定的地点由园方人员验收。如园方临时对订单进行变更品种或增减用量,应于订货的前一天通知供货商方,供货商必须按照园方的要求送货。
三、 质量保证:
供货商提供的粮油及农副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经国家和地方质检和卫生、食品等行政部门检测合格的货物。
2、通过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的货物且货物包装具有qs认证标志,货品包装完整,标识清楚。
3、供货商所提供的货物为园方要求之品牌规格的货物,非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或侵犯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货物。
4、供货商所提供的单位货物应当符合标签标明的数量或体积,不存在少斤短两的情形,否则乙方应按单位货物货款的2倍向甲方赔偿损失。
5、供货商不得向园方出售过期、变质和不合格食品,如因此造成食品中毒等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供货商法律责任。
6、 供货商必须遵守园方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为园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货物价格:
1、货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供货商应确保提供给园方的货物价格不得高于规定同品质、同种货物的市场平均价;
2、如园方在同期比价中发现供货商提供的同品质、同种货物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则以同品质、同种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进行结算,供货商不得提出异议。
五、付款方式
双方确认采用月结方式,货款分为每月支付一次,园方在核对确认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因供货商不具备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相关资质或供货商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时,供货商无权要求园方支付剩余货款,且园方有权解除与供货商合作关系,供货商应当赔偿因此给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供货商延期或不能提供合格货物而影响园方对货物的正常使用时,除按照当次货款金额向园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园方因不能按时使用货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园方对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供货商提出,供货商应及时改进,否则,园方有权停止与供货商的合作。
七、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期比价中发现供货商提供的同品质、同种货物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则以同品质、同种货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进行结算,供货商不得提出异议。
五、付款方式
双方确认采用月结方式,货款分为每月支付一次,园方在核对确认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
六、违约责任
1、因供货商不具备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相关资质或供货商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时,供货商无权要求园方支付剩余货款,且园方有权解除与供货商合作关系,供货商应当赔偿因此给园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供货商延期或不能提供合格货物而影响园方对货物的正常使用时,除按照当次货款金额向园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园方因不能按时使用货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园方对供货商提供的货物有任何意见,可随时向供货商提出,供货商应及时改进,否则,园方有权停止与供货商的合作。
七、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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